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200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吉之,男,1957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奎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岳陈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