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29号原告:周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夜亮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慧明。
被告:潘慧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中山市劲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友。
被告:王小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夜亮灯饰有限公司、潘慧明、中山市劲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5××××.1、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