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985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萌部落文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鼓锣二里**143。
经营者:洪妙霜,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昆明,男,配偶。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萌部落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