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18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芳,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程氏机电产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北关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王明玲。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程氏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