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40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杰,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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