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冠鑫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十字亭路**福州永兴贸易有限公司**7、8店面。
经营者:张剑花,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冠鑫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市仓山区冠鑫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日 法官助理袁春怡 书记员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