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95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荣仕鞋类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李安法,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荣仕鞋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