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749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霞,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将军路金明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淄川区新东方购物广场金明电器。
经营者:王娜,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将军路金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