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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7075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7075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中天花园运动场架空停****。

法定代表人:曾辉。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div> 法定代表人:曾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贵州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B1A-458div> 法定代表人:何汝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股份公司)诉被告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甲秀酒业公司)、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晨酒业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涉案侵权产品;

二、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万元;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盛世甲秀酒业公司、乾晨酒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盛世甲秀酒业公司属地管辖为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被告乾晨酒业公司属地管辖为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公司是贵州美酒洞布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属地管辖为贵州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民法院。

本案系职业打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运用司法资源炮制的案件,不属于《消费者侵权保护法》调整的侵权范围,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侵权现象,只能使用一般地域管辖。

综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国兴酒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有权向本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已立案审理,被告盛世甲秀酒业公司、乾晨酒业公司上述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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