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PeterRonaldDenwoo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涛。
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公司)因与胡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苹果贸易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不能基于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建立管辖权。
1.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不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确定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专利的在先判决,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也不可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本案属于在上海市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胡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胡涛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告主体明确;
起诉状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案涉纠纷亦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胡涛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至于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
其次,本案属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且现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属应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具有全市重大影响的案件。
综上,苹果贸易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苹果贸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 、高雪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4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主体资格;
级别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涛。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 裁判观点 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告主体明确;
具有明确的诉求和事实理由;
案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符合起诉条件。
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属实体审查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