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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夷陵区乐天溪镇胖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5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夷陵区乐天溪镇胖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夷陵区乐天溪镇胖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乐天溪镇胖子商行,经营场所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瓦窑坪村。

经营者:高发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夷陵区乐天溪镇胖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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