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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常与廊坊常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满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民辖终166号
案件名称张满常与廊坊常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满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满常;张满新;廊坊常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满常,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满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审被告:廊坊常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满常(职务不详)。

上诉人张满常因与被上诉人张满新、原审被告廊坊常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满常上诉称,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上诉人住所地,其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产品展览会中仅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推介,目的并非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上海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地。

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张满新、原审被告廊坊常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一审提交的(2018)沪黄证经字第1363号公证书显示被诉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地在上海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故一审法院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朱佳平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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