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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20992号
案件名称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红樱美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0992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D。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047786。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红樱美化妆品商行,经营地深,经营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华乐大厦**信用代码×××637。

经营者:张文文。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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