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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三门县嗳尚烧烤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三门县嗳尚烧烤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三门县嗳尚烧烤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38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嗳尚烧烤店,经营场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健康路1号。

经营者:翟付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三门县嗳尚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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