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55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鑫,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灵敏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曹安村。
法定代表人:董枝明。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灵敏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