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7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卫,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定县尚旗卫浴经销部,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恒发街**。
经营者:刘玉荣,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中山普洁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建成路**之二/div>法定代表人:李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尚旗卫浴经销部、被告中山普洁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计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