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5号之一 原告:王琦琦,女,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朋,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王一,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王林光,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王琦琦与被告王大朋、王一、王林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琦琦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琦琦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王琦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