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6896号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住所地:美国德拉瓦州威明顿市北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道恩·阿特拉斯(Dawn·Atlas),副总法律顾问及执法副总裁。
被告:广州晨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林常付,总经理。
被告:林常付,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古田县大桥镇筹洋村新建中路**,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诉被告广州晨意贸易有限公司、林常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以其与被告广州晨意贸易有限公司、林常付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撤回对被告广州晨意贸易有限公司、林常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