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番公路五沙段**。
法定代表人:梁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炫光,广东一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保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仪林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粤73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认定有误,本案并非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经威王公司查询,并不存在涉案发明专利,且嘉仪林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拥有涉案发明专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仅依据合同名称确定案由及纠纷性质。
(二)原审法院查明黄保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浓缩率预定式智能电饭锅”实用新型专利与本案《合作协议与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并无关联,且前述实用新型为无效状态。
威王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管辖。
嘉仪林公司辩称:威王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浓缩率预定式智能电饭煲”项目研发以及投产的《合作协议与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了技术开发、专利授权许可、知识产权的归属等,故本案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上诉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案由的确定;
(二)原审法院确定其具有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是否正确。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相应的案由。
嘉仪林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表明黄保家获得名称为“浓缩率预定式智能电饭锅”的实用新型专利,嘉仪林公司与威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载明了该专利的名称、专利许可使用范围、费用支付、专利权所有权归属等内容,体现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征。
嘉仪林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威王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及《关于浓缩率预定式智能电饭煲继续合作补充协议》。
原审法院根据嘉仪林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其诉请,确定本案案由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但原审法院在民事裁定中将本案案由细化表述为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有误,本案案由应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浓缩率预定式智能电饭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状态、专利权归属以及与《合作协议与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关联等,属于本案实体处理的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
如经实体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其次,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被告威王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威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5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任晓兰、崔宁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31日 关 键 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管辖;
案由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1. 管辖权异议阶段案由的审查依据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管辖 裁判观点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相应的案由。
如经实体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