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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5010号
案件名称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东莞佰鸿公司);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佰鸿股份公司);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深圳佰鸿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5010号 原告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东莞佰鸿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龙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宗仁,总经理。

原告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佰鸿股份公司),住所地台湾新北市板桥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廖宗仁,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礼,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深圳佰鸿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军田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礼、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东莞佰鸿公司前身“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成立,后于2011年转型升级更名为“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

1999年2月28日,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注册取得了第1250911号注册商标“BRT+LED”,后于2014年5月6日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东莞佰鸿公司,并一直使用于其生产的各种产品及包装、网页、图片等,该商标在LED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原告佰鸿股份公司成立于1981年,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宗仁先生于1990年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万辉企业有限公司,作为统筹两岸三地原料和成品的转运基地。

原告佰鸿股份公司系原告东莞佰鸿公司的母公司,原告东莞佰鸿公司的股东即为香港万辉有限公司。

原告还在美国、中国昆山、广州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和办事处。

原告于2017年8月申请“佰鸿”商标。

原告佰鸿股份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取得“BRTLED”作品登记证书(证书号:粤作登字-2013-F00000863),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1996年1月10日。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2014年5月16日开通的网站以及被告在阿里巴巴旺铺及黄页“公司介绍”上抄袭原告的网页内容,从文字内容到图片,几乎与原告的“公司介绍”内容完全相同,在其首页“公司简介”中更是直接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及图片;

被告提供给其客户的产品“规格书”也是与原告产品“规格书”几乎完全一样,所用商标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

被告提供给其客户的“检测报告”也与原告的检测报告完全一样,在其来往邮件中声称原告佰鸿股份公司为其“总部”,原告东莞佰鸿公司为其“工厂”,其自称为原告的“销售部”,被告上述一系列假冒、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产品即为原告产品,但实际上被告产品质量低劣,致使其客户将质量投诉材料发送至原告处。

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未经原告同意而以原告名义生产、销售假冒原告“BRT+LED”及“佰鸿”商标的伪劣商品,并在其网页上抄袭原告的企业简介、图片等内容,其申请登记与原告企业名称相同的“佰鸿”字号,在商业往来中使用与原告几乎完全相同的规格书、检测报告等,并声称其为原告之“经销商”,诱使客户购买其假冒产品,被告申请和使用“佰鸿”商号以及使用未注册的“佰鸿”商标显然是为了搭原告的便车,恶意明显,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1250911号注册商标“BRT+LED”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网页内容、图片和“佰鸿”字号及未注册的“佰鸿”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删除、封停其名下网站(包括被告网站www.szbhgd.com和被告在阿里巴巴上的旺铺http://shop1396458076360.1688.com)所有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店铺网页及链接;

三、被告在《深圳特区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及被告网站网页上刊登启事、声明(内容需经原告确认),消除影响;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明确本案主张的案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辩称,1、原告所提出的“佰鸿”中文商标没有取得其商标权利;

2、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告所主张的商标权利和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81年创立于台湾台北县,开始生产发光二极管指示灯,法定代表人为廖宗仁。

1990年,原告佰鸿股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廖宗仁在香港投资成立万辉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东莞投资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并开启在中国大陆的发光二极管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2011年,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转型升级为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宗仁,股东万辉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港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产品等。

1999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注册了第1250911号“BRT+LED”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电子管、发光二极管,晶体管(电子)、半导体器件等,有效期自1999年2月28日至2009年2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7日。

2014年5月6日,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将该注册商标使用在发光二极管、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和推广,两原告“佰鸿”字号以及该注册商标在LED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莞东莞第047839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4日,原告东莞佰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泽礼来到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甘雨和公证人员华日双、贺朵红的见证下,范泽礼在经过清理的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www.szbhgd.com,进入网页首页,首页左上角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始于1981年的LED制造经验”,网页上部相片上显示为一片厂房,厂房照片上清晰可见“BRT+LED”商标和“万辉企业有限公司、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字样,厂房上有“佰鸿”二字。

公司介绍部分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08年”、“佰鸿的生产基地最早建于台湾台北县工业区……1990年在香港成立万辉企业……同年转投资中国大陆兴建东莞高步厂”等等。

网站上宣传、销售的商品系数码管、红外线发射管、LED产品及相关电子元器件等。

“联系我们”栏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网址www.szbhgd.com,联系人胡先生,手机1813884****,电话0755-2393****,邮箱jim1982720@126.com,地址:深圳,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湖北大厦1001o;等字样。

该网页公司简介内容、厂房和招牌照片与原告东莞佰鸿公司网页基本相同。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莞东莞第05119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东莞佰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泽礼来到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范泽礼在经过清理的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shop1396458076360.1688.com,进入网页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首页,公司介绍部分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08年”、“佰鸿的生产基地最早建于台湾台北县工业区……1990年在香港成立万辉企业……同年转投资中国大陆兴建东莞高步厂”等等。

公司档案栏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胡建民,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地址深,注册地址深圳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军田路******生产厂家,主营产品:LED、红外线接收头、发射管等,品牌佰鸿,厂房面积50000平方米,员工人数1000人以上,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供应产品包括LED灯珠、红外线接收头、光电器件等,产品介绍出有“始于1981年的LED制造经验”,宣传相片上显示为一片厂房,厂房照片上清晰可见“BRT+LED”商标和“万辉企业有限公司、东莞高埗佰鸿电子厂”字样,厂房上有“佰鸿”二字。

联系方式栏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胡建民,手机1813884****,电话0755-2393****,地址:深圳龙岗区,地址:深圳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军田路******.szbhgd.com、http//shop1396458076360.1688.com”等字样。

该网页公司简介内容、厂房和招牌照片与原告东莞佰鸿公司网页基本相同。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案外人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提供的订购单、送货单、产品规格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复印件,并向本院申请向案外人公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案外人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及提交的材料证实:2016年-2017年期间,其一个客户指定要“佰鸿”品牌的三个型号LED,其采购员通过百度搜索“佰鸿”,第一个出现的就是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链接,其以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客户指定的“佰鸿”品牌,就跟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建民联系,对方使用电话18138******、邮箱jim1982720@126.com与其联系洽谈,其向对方核实了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其公司先后向对方采购了四批LED光电产品,产品所附的产品规格书上有“BRT+LED”商标,后客户反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其才知道东莞佰鸿公司是正牌“佰鸿”,于是将四批产品样品交给东莞佰鸿公司检测,东莞佰鸿公司经检测确认其中三批系假冒“佰鸿”产品,因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客户损失,其公司向客户进行了赔偿。

此外,根据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往来邮件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系胡建民,手机1813884****,电话0755-2393****,使用的邮箱是jim1982720@126.com,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邮件中自称总部地址:台湾新北市板桥区和平路19号3楼(与原告佰鸿股份公司地址一致),工厂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东路8号(与原告东莞佰鸿公司地址一致),销售部地址:深圳龙岗爱联军田路锦中业大厦B606。

又查,被告深圳佰鸿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民当庭确认上述手机1813884****系其本人手机,0755-23939396系其公司电话,但否认该网页系其公司注册使用。

根据工商登记备案信息显示,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建民,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胡建民、杨婕玲(各占50%),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军田路****60618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香兰,2018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变更为0.1万元,2018年11月8日,注册地址变更为深圳市龙岗,注册地址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军田路****607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再查,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3600元、公证费122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转让、续展证明、公证书、原告公司简介、企业信息报告、公司注册证书、订购单、企业信息查询、电子邮件、产品规格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在本案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经查,原告请求保护的第1250911号“BRT+LED”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发光二极管等,被告深圳佰鸿公司在其销售的发光二极管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BRT+LED”标识,且在其网站、阿里巴巴店铺公司介绍上使用了“BRT+LED”标识,用以标识商品的品牌和来源,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东莞佰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深圳佰鸿公司辩称涉案商品不是其向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销售,涉案网站和阿里巴巴店铺不是其注册经营的辩解,经查,涉案网站、阿里巴巴网店公司介绍处显示的是被告深圳佰鸿公司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均为被告深圳佰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建民,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亦证实与其联系的是网站中所留的邮箱jim1982720@126.com和胡建民手机号码1813884****,阿里巴巴网店亦显示了深圳佰鸿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实名验证信息,涉案网站、阿里巴巴网店、邮箱、手机号码和公司电话等均指向深圳佰鸿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胡建民辩称涉案网站及阿里巴巴网店不是其注册经营,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按照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涉案网站及阿里巴巴网店系被告深圳佰鸿公司注册经营,涉案侵权商品系被告深圳佰鸿公司向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销售,被告深圳佰鸿公司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查,原告东莞佰鸿公司、佰鸿股份公司的“佰鸿”字号和品牌,经过两原告数十年经营、使用和宣传,在发光二极管行业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佰鸿”字号代表着原告的品牌和商誉,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和质量保证的作用,被告深圳佰鸿公司与原告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佰鸿”字号,且在其网页中抄袭原告公司介绍、使用原告厂房图片,声称其来源于原告佰鸿股份公司和东莞佰鸿公司、始于1981年等,其行为已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系原告公司或与原告公司有特定联系,足以导致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上海意力寰宇电路世界有限公司证实,被告深圳佰鸿公司向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遭到客户索赔。

足见被告深圳佰鸿公司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0元,对原告诉请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第1250911号“BRT+LE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佰鸿”字号、停止在其网站(网址:www.szbhgd.com)、阿里巴巴店铺(网址:http//shop1396458076360.1688.com)上使用与原告网页相同或者近似的内容、图片;

三、被告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被告深圳市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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