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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刑初19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刑初192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宽,男性,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儒茂,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宽及其辩护人梁儒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3日1时许,龙岗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地有人涉嫌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小米品牌手机,随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民警当场查获假冒小米手机78部(经鉴定及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5100元人民币)、小米手机盒23个、小米手机标签153张、送货单一张(322部手机,总价人民币134210元)。

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宽、犯罪嫌疑人陈某襟(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被告人陈某宽及其弟陈某襟于2018年8月开始,受雇于犯罪嫌疑人“邓老板”(邓某伍),“邓老板”从外面购回旧小米手机和小米手机屏幕、外壳等配件,陈某宽和陈某襟就将旧手机拆分,留下有用的配件,换上新的屏幕和外壳,组装成一部新的小米手机,再由“邓老板”去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宽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宽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为比较小,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真正悔过,被告人父亲身体有病,生活非常困难。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 ”,注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后盖、手机支架等,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宽及其弟陈某襟(未成年,另案处理),受雇于犯罪嫌疑人邓某伍(已被抓获,另案处理),由老板邓某伍从外面购回旧小米手机和小米手机屏幕、外壳等配件,被告人陈某宽和陈某襟将旧手机拆分,留下有用的配件,换上新的屏幕和外壳,组装成一部新的小米手机,再由邓某伍销售。

2018年12月23日1时许,龙岗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地有人涉嫌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小米品牌手机,随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民警在上述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小米手机78部、小米手机盒23个、小米手机标签153张、送货单一张,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现场查获的小米手机均为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

经核查,现场缴获的送货单显示322部小米各型号手机总价人民币134210元,按照送货单上的实际销售价格以及鉴定价格(送货单上无对应型号)核算,现场扣押的假冒小米手机78部价格为人民币35100元。

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宽、犯罪嫌疑人陈某襟(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宽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扣押侵权产品物证;

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送货单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宽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及勘察笔录;

鉴定意见等。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宽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宽受他人雇佣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领取固定工资,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宽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随案移送假冒小米手机78部、小米手机盒23个、小米手机标签153张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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