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53号原告: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蒋利民,执行董事。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4,5,**/div>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