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2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佳,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宁,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梅,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李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