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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高闯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32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高闯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高闯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132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高闯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皇路与顺祥路交口皇马馫街****。

经营者:高闯,男,汉族,1992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高闯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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