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792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敏,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我爱网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路**法定代表人:廖广文。
被告:廖广文,男,汉族,1987年5月1日生。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我爱网咖有限公司,廖广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75元,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