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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壹嘉港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1255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壹嘉港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壹嘉港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125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壹嘉港货店,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荔枝花园****铺。

经营者:林泽敏。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壹嘉港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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