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77号之一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宁轩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训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桔子坑山顶二巷**101。
法定代表人:汪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福铨诉被告深圳市宁轩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福铨请求将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6月26日,原告林福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福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林福铨共同负担。
原告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