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649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黄花镇金恒电器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谷路**。
经营者:陈四红。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黄花镇金恒电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