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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贞、张振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执70号
案件名称王玉贞、张振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玉贞;张振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执70号申请人:王玉贞,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张振北,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王玉贞申请执行张振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豫民终14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令张振北赔偿王玉贞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3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人王玉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振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北有银行存款,未发现其缴纳有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振北名下的住房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诉讼阶段冻结的被执行人张振北银行存款10157.37进行扣划,并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0103.04元。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张振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4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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