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晋江市吉普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3161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吉普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吉普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东五环朝悦百惠(北京)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316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五环朝悦百惠(北京)商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告:晋江市吉普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良种场加登佩奇**div>法定代表人:虞兵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起诉被告东五环朝悦百惠(北京)商城有限公司、晋江市吉普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