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905-906、西901-906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邓润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任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蛙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沪73民初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小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涉案协议实际是联营合同或服务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不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不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请求依法移送审理。
蛙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中,涉案《小朋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约定,“联运产品”是指甲方(蛙扑公司)独立开发或合法取得的拥有运营权的产品,可运行于IOSAndroid系统设备的游戏,拥有合法版权,内容符合中国大陆相关法律规定;
“游戏”是指通过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给予乙方(小朋公司)适当授权、与乙方进行合作运营发行的、由甲方自主开发并享有产品版权或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运营的游戏产品;
“接入合作”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接入平台向终端用户提供游戏使用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合作基本内容包括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其接入平台推广甲方的游戏,并为终端用户提供平台服务。
从涉案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有许可使用游戏软件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依法受理,并无不当,小朋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不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据此请求移送审理的主张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0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高雪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16日 涉案专利 可运行于IOSAndroid系统设备的游戏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法院 受案范围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裁判观点 从涉案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有许可使用游戏软件的意思表示,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法院受案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