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572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陈世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优漫宅品动漫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经营者许惠莲。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优漫宅品动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