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9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董商务和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高桥福马特商场披塘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披塘农贸市场**。
经营者:周定升,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定升百货店,经营场,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经济开发区物业有限公司门面iv>经营者:贺润生,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高桥福马特商场披塘店、长沙市岳麓区定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