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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蓝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知民终58号
案件名称顶蓝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顶蓝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知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顶蓝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3028号侨香公馆5栋B座1601房。

法定代表人:李青,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朔,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越,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顶蓝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知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顶蓝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出具面意见,同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顶蓝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知民初1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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