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349号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优图一路**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P。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君,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雪,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瑞亚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艾麦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珠社区南下村吉昌巷**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K。
法定代表人:卢泽平。
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卡瑞亚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多预交的诉讼费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志光审判员 卢艳贝审判员 黄瑜瑜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超凡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