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1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杰,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伟杰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2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杰于2019年7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伟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李伟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