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43号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
法定代表人:程学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乐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
法定代表人:阎立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京乐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