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7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小鹃,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小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蒋小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