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901号 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楼15、16、17、18、19、20号。
负责人:孙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栎,女,系该分公司法务。
被告:张朝炬,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张朝炬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2019年7月25日,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已与张朝炬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张朝炬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