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66号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陈梦友,均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吴慧鸿,均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