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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240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2240号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敏,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南巷1&**铺。

经营者:李美佳。

经营者:李美佳,女,1986年11月6日生。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敏、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咖啡馆;

饭店;

餐馆等。

四、原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商标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深圳市版权协会作出的2018深版协电证固字第1004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记载,2018年7月10日16时39分,根据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申请人提供的安卓版本的手机打开大众点评APP,搜索“贡茶”发现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网页标识和产品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

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未举证证实。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律师费发票50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的“贡茶”品牌曾荣获广东省十大特许经营品牌、广东省最具投资价值品牌、广东省最具开发潜力品牌、广东省优质特许加盟总部等荣誉。

2、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7月21日注册成立,经营者李美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亦无证据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范围及规模、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原告请求超过该金额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美佳贡茶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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