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2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雄如,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雄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