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418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爱生活百货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灰埠路****。
经营者:刘乙逊。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爱生活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2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