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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天泽品惠佳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94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天泽品惠佳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天泽品惠佳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943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天泽品惠佳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

经营者梁政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玲,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音菲汽车用品商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

庭审后,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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