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黑01执817号 深圳齐善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齐善素食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深圳齐善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齐善素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系行为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停止在门楣、销售票据、商品、购物袋上使用带有“齐善”字样的标识,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
申请人请求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