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商业广场1幢620号,组织机构代码:693343013。
法定代表人:夏胜华。
被执行人:臧青,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邢四为,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臧青、邢四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知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执40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