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218号 原告:陈燕,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茂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诚远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舜孙东苑****。
经营者:陈芳芳。
原告陈燕与被告余姚市诚远洁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陈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燕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