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761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浩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浩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蒋劢君、人民陪审员孙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