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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李传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李传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李传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79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喜,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淮南市凤台县,经营地址:淮南市凤台县钱庙乡新街上。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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