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3民初805号原告:魏淼,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武汉市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办公楼、商业裙房(长城汇二期)1、2栋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崔彦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魏淼诉被告武汉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魏淼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淼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淼撤回对被告武汉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淼负担。